
7月1日實施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》(下稱「管理辦法」),正式指出以下幾點:
1、根據《管理辦法》第八條中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資產口徑,將自然人投資者准入的資產指標由「證券類資產」標準修改為「金融資產」標準;
2、另外將自然人投資者准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「前一交易日日終」的時點指標修改為「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」的區間指標。
3、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准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「註冊資本」變更為「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」,以與合夥企業准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「實繳出資」一致。
對此,一位二度進入創新層企業董事長表示:對於此次新規調整,我們很無奈,也是已經習慣了。企業登陸新三板,繳了很多稅,讓我們保持誠信。但是,差異化的利好政策遲遲不來,遲遲不能兌現。市盈率的高低不是主要的,流動性才是王道,給我們100倍市盈率又如何?還是一股都賣不出去。如今的情況再發展下去,我們不會排除摘牌,然後選擇赴港。最起碼,香港政府和港交所還是相對高效、廉潔。